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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式的符號學
皮爾斯(Charles Sanders Peirce, 1839-1914)
皮爾斯是一位實用主義的符號學家,他認為「邏輯」這一個術語廣義地來說,是一般的符號學(general semiotic),就是並非純粹只關於真理,而且也是符號之所以成為符號的條件 。對其所提出的符號學理論,我以圖表加以說明之。
皮爾斯的三種符號三分法摘要(圖表出處:當代五十大師,頁251。)

一性質符號Qualisign單一符號Sinsign
〔作為符號的事件〕律法符號Legisign
〔每種約定俗成的符號〕
二圖像Icon
〔具有其指示對象之性質〕指標Index
〔一種藉由被對象所影響而指示該對象的符號〕象徵Symbol
〔一種約定俗成的符號〕
三可能符號Rheme
〔它代表一個可能的對象〕真實符號Dicent sign
〔對象實際存在的符號〕論證Argument
〔法律符號〕
第一類三分法:側重於「記號」顯現的性質。
第二類三分法:側重於「記號」與「對象」的指意關係方式。例如:照片與人、風帆與風、旗語。
第三類三分法:是關於「解釋項」的劃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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